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44號
TNDV,93,訴,744,200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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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傅張鏏鉁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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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