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傅張鏏鉁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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