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38號
TNDV,93,訴,538,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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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之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也耘有限公司(下稱也耘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 八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 元,約定清償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每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利 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 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之,並約定如有一期未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 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計收違約金,並依本借款約定 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訴外人也耘公司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一百八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元及其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又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自訴外人也耘公司逾期時,已調整為年息百 分之七點六二七,加計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後,本件借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 九點一二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一百八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 六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二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九十一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之百分 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七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分戶帳、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息計算明細、轉帳收入傳票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依上開 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為訴外人也耘公司對於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八十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六元 ,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 法官 高榮宏
~B 法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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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也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