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 告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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