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44號
TNDV,93,訴,344,200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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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被   告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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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永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