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815號
TNDV,93,聲,815,200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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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五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七四 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 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二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該假扣押裁定上其餘債務人黃蔡玉 雲、黃東璧、黃杏萍黃雅莉黃輝正黃雅秀等人亦經聲請人於假扣押實施前 撤回執行),並提出同意書二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裁全字第八七 四三號假扣押卷、九十二年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 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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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