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三富釣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鎧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提供擔 保金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三年度 裁全字第二二一三號假扣押裁定一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 案卷核閱屬實,另本院亦查明兩造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 院明確,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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