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702號
TNDV,93,繼,702,2004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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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康福生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柳營鄉旭山村山子腳四五號)於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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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