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482號
TNDV,93,繼,482,2004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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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送達代收人 陳威宏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張儷錦(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街○段一二三之一七九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街三段一五二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 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復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得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台南市○區○○街三段一五二號),生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台 南市○區○○街三段一五二號房屋一間,辦畢最高限額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與聲 請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玖拾萬元,言明借款到期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惟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債 務人死亡,惟因其繼承人張儷錦陳永川陳郁真陳郁萍陳郁芳陳盈蓁陳東波陳蘇蚊、趙陳桂香、陳桂理、陳月雲、陳月鴻陳億崇、陳億正、陳艷 秋、陳億明等,業已陳報拋棄繼承,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並提出借據影本一張、戶籍謄本四份、繼承系統表為憑。三、經核上開書證,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六號、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 九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任甲○○之遺產管理 人,於法固無不合。又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玖拾萬 元時,其配偶張儷錦(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住台南市○○街○段一二三之一七九號)為連帶保證人,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影本在卷足憑。按張儷錦與被繼承人甲○○為連帶債務人,且 為甲○○之配偶,兩人關係密切,對甲○○所有之財產、對外之債務關係知之甚 詳,定能對甲○○之遺產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從而,本院認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 張儷錦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並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張儷錦 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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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