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1278號
TNDM,93,簡,1278,200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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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部分自白。
⑵告訴人方思云之指訴、證人劉施秀桃於警詢中之證言。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照片二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附錄法條:
刑 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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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