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892號
TPDV,93,除,1892,200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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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二號
  聲 請 人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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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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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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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陸萬陸仟零參拾捌│HY00八二九0│ │
│ │ │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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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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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