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二號
聲 請 人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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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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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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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陸萬陸仟零參拾捌│HY00八二九0│ │
│ │ │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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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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