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693號
TPDV,93,重訴,693,200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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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 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 理 人 陳裕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利股份
  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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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