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 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 理 人 陳裕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利股份
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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