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642號
TPDV,93,重訴,642,200406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麟
  被   告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生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1/1頁


參考資料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