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34號
TPDV,93,重訴,534,2004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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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 理 人 林宜宏
  被   告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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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