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八七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薛承智
被 告 鶴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 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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