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52號
TPDV,93,訴,1252,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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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原   告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
本院對被告提起返還價金之訴訟,本院固非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然依兩造所簽
訂之合建契約書第十五條之約定,雙方如有違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返還價金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五九三地號土地,
與原告合作興建大樓,原告並依約交付被告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
且兩造約定前開三百萬元,於頂樓頂版完成時、使用執照核發時、交屋時,分
別返還原告一百萬元。原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交屋完竣,並將被告應分得
之房屋車位交付被告使用,詎被告未依約返還第三期保證金一百萬元。嗣兩造
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約定被告於原告參與居間協調被告與訴外人豪
將建設負責人楊秋雄、總經理李連興之協調三次後,無論協調結果如何,於接
獲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三日內,無條件退還第三期合建保證金一百萬元。原告
已依前開協議,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十月一日及十月十七日以存證信函
通知被告與楊秋雄協調,經楊秋雄以存證信函回覆表示不願出面協議,被告即
應依約返還第三期保證金一百萬元等情。爰依兩造合建契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第
二款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書之約定,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及提出書狀
則以:原告之前手豪將建設總經理楊連興曾承諾為被告施作台北市○○○路大
樓一樓A3正面前方之遮雨棚,原告雖同意居間協調,但豪將建設楊秋雄均未
出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建契約書、交屋同意書(見本
院卷第三頁至第一一頁)、原告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台北永春郵局第五五號、九
十二年十月一日台北永春郵局第一七六號、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台北永春郵局
第二六五號存證信函及楊秋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台北三張犁郵局第一三三九號
、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台北三張犁郵局第一四五三號、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
北三張犁郵局第一五○二號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五二頁至第六三頁)各一件
,及被告所提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書(見本院卷第四九頁)為證,被
告除辯稱雨遮未施作故拒絕給付外,對其餘事實並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查被告原與豪將建設合建,豪將建設總經理李連興曾承諾為被告分得之店面前
依騎樓接線作不鏽鋼採光罩,嗣後與豪將公司解除合建契約,另與原告簽立本
件合建契約,為前開不鏽鋼採光罩(即被告所稱雨遮)履行事宜,兩造先後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後約定被告於原告參與居
間協調被告與豪將建設負責人楊秋雄、總經理李連興之協調三次後,無論協調
結果如何,於接獲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三日內,無條件退還第三期合建保證金
一百萬元等情,亦有合建契約書(見本院卷第七頁反面)、李連興署名契約書
節本(見本院卷第四五頁)各一件、協議書二件(見本院卷第四七頁至第四九
頁)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既依協議通知被告、楊秋雄出面協
調未果,已如前述,被告依兩造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書約定返還第三期
保證金之條件即已成就,被告以雨遮未施作拒絕返還,顯屬無據。從而,原告
依兩造合建契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協議書之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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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