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原 告 甲○○ 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高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