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四號
上 訴 人 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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