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林樂季
楊秀禎
被 上訴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胡瑞銘
徐暄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請於庭期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繕本請直接寄送上訴人 :
㈠上訴人楊秀禎、林樂季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消費、還款、欠款明細表。 ㈡經減縮後之起訴聲明(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八月四日、九月四日所繳款 項,得抵充至何時之利息?請計算後減縮起訴聲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法官 張松鈞
法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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