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育民律師
鄭淑屏律師
被 告 英商商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偉祥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黃建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被 告 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東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被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吳世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原告涉犯詐欺罪嫌, 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號提起公訴,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 度易字第三七三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家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 四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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