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丙○○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