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6年度,30號
SLDV,106,司消債聲,3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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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
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一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原任職之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有所 變動後,進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之規定資遣伊,致 伊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又伊業已繳納19期,爰 依法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20期延長至民國107 年 6 月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以10 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8 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5 年 1 月13日確定在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 1 萬4,600 元,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聲請人上開主 張,業據提出第三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 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 行更生方案。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 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另經詢問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統一收付聲 請人之履行款至106 年8 月,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 卷為憑。是聲請人陳報業已清償19期(105 年2 月至106 年 8 月)等語,要堪採信。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 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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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