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
(起訴書戊、己、辛及丁關於林宗嵩、陳淑青、張秀瑛部分)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照熊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吳鎮平
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律師
被 告 謝國鏞
選任辯護人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張秀瑛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張 勤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張有惠
選任辯護人 郭豐文律師
高瑞錚律師
被 告 張正宏
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廖裕輝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曾玉青律師
被 告 張英雄
選任辯護人 曾榮振律師
吳姝叡律師
林志豪律師
被 告 蔡仕鵬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謝志明律師
被 告 鄒宇平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莊岳勳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林宗嵩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陳淑青
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張炯燦
選任辯護人 徐秀鳳律師
程弘模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張秀香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蕭元亮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第五九
一三號、第一一四一一號、第一三九三○號、第一六○七七號、第一六一一五號、第
一六六八三號、第一六八三○號、第一七三九三號、第一七七六二號、第一八六五四
號、第一九一六二號、第一九二○二號、第一九二九六號、第一九六八五號、第二○
八七三號、第二○八八○號),及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二六號、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八七○號、第八七一號、第六四八三號、第一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戊部分)
謝國鏞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張秀瑛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徐照熊、吳鎮平均無罪。
張勤被訴非公務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均無罪。
(己部分)
張正宏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蔡仕鵬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莊岳勳、鄒宇平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張勤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林慶榮之印章壹枚、偽造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林慶榮間買賣契約貳份上偽造林慶榮印文壹拾柒枚、林慶榮之署押叁枚均沒收。
張有惠、張英雄、廖裕輝均無罪。
(辛及丁部分)
張勤、張秀瑛、張秀香、林宗嵩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張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張秀瑛處有期徒刑伍年,張秀香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林宗嵩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偽造如事實欄第九項表一、二、三所示之有價證券均沒收。陳淑青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張炯燦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定執行刑部分)
張勤所犯己、辛部分各罪,有期徒刑應執行陸年。張秀瑛所犯戊、辛部分各罪,有期徒刑應執行伍年陸月。 事 實
(戊部分)
壹、謝國鏞於民國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三年八月間在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徵信所)擔任副理,負責不動產鑑價等業務,張秀瑛係景文集團財務部 經理,亦為該集團董事長張萬利之秘書,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貳、八十三年一月間,張萬利以茂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茂英公司)、江衡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衡公司)為借款人,以張勤、林寬碩、林豐能及王進 祥所有或與他人分別共有之位於台北市○○段○○段地號六三一、六四四、六四 五、六四八、六五一、六五八、六五九、六六○、六六八、六九二、六九五、六 九六、六九七、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八、七○九、 七一○、七一一、七一二、七一四、七一五、七一七、七一九、七二○、七二一 、七二二、七二三、六六三、六六五、六六六及六六九號(下均以地號簡稱)等 三十五筆土地向中央信託局桃園分局(下稱中信局桃園分局)申請短期週轉金貸 款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二億元、並以上開不動產為十足擔保。復因上開鉅額 貸款,依中央信託局之作業規定,須委外鑑價,張萬利因而委請中信局認可之中 華徵信所辦理不動產鑑價事宜,經該公司業務部門分案予鑑價部副理謝國鏞辦理 。謝國鏞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往上開土地實地履勘,並依業務部轉達委託 人之指示,將上開三十五筆土地,製作如下所示之二份不動產時值勘估徵信報告 (下稱勘估報告),一份(編號一)以使用分區為一般土地即非山限區第二種住 宅區(下稱一般住二)之十二筆土地為標的,另一份(編號二)以其餘二十三筆 使用分區為山限區第二種住宅區(下稱山限住二)之土地為標的,惟謝國鏞於履 勘時對於土地之現狀,明知其未深入盡查全部土地之使用狀況,僅遠觀標的物為 樹林覆蓋之山坡地,以致未詳查編號二鑑價報告內之地號七○九、七一一、七一 二號三筆土地上有一他人占用之三合院,地號六九五、六九六、六九七、六五八 號部分土地坡度陡峭,超過三十度,且遠觀即知地號六五八號土地上並有高壓鐵 塔,惟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編號二勘估報告中之 土地使用狀況項欄下記載目前為山坡林地,土地地形項欄下記載地勢大都為緩斜 之山林地等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勘估報告,足以生損害於使用勘 估報告者對於現況之真正了解與正確評價,勘估報告經中華徵信所依循行政流程 於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由該公司不知情之專案報告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送交中央 信託局桃園分局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局對於擔保品現狀之了解及風險之評 估。
┌──────┬───────┬──────┬──────┬──────┐
│編 號 │勘估報告標的土│鑑 定 金 額 │勘估淨值(扣│申貸公司 │
├──────┤地地號(台北市│(新台幣) │除勘估增值稅│申貸金額(新│
│勘估報告編號│博嘉段四小段)│ │後之價值,單│台幣) │
│ │ │ │位為新台幣)│ │
├──────┼───────┼──────┼──────┼──────┤
│一 │631、644、645 │260,673,001 │132,502,359 │江衡公司 │
├──────┤648、651、659 │元 │元 │一億元 │
│0000000-L-1 │660、663、665 │ │ │ │
│ │666、668、669 │ │ │ │
├──────┼───────┼──────┼──────┼──────┤
│二 │658、692、695 │429,822,408 │215,398,000 │茂英公司 │
├──────┤696、697、703 │元 │元 │二億元 │
│0000000-L-1 │704、705、706 │ │ │ │
│ │707、708、709 │ │ │ │
│ │710、711、712 │ │ │ │
│ │714、715、717 │ │ │ │
│ │719、720、721 │ │ │ │
│ │722、723 │ │ │ │
└──────┴───────┴──────┴──────┴──────┘
參、嗣為配合江衡公司及茂英公司貸款案,貸款金額均變更為一億五千萬元,而用於 江衡公司貸款案之勘估報告(見上表編號一)之勘估淨值僅一億三千二百五十餘 萬元,不足以貸款一億五千萬元,以致必須調整上開二勘估報告之標的以配合貸 款案貸款金額之變動。張秀瑛、施連進(景文集團會計經理)因而指示中華徵信 所將前開三十五筆土地平均分配製作為擔保品價值相當之二份勘估報告,以便各 得貸款一億五千萬元,並要求先行製作茂英公司貸款案之鑑估報告,中華徵信所 業務部門承辦人員因而轉告謝國鏞上開委託要旨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在該 公司委託書上記載請另製作委託單位為茂英公司之勘估報告。謝國鏞即將前所製 作勘估報告之資料調出,依指示製作勘估報告,並因上表編號一之勘估淨值接近 一億五千萬元,乃以該份勘估報告為藍本,加上原先規畫在上表編號二勘估報告 中之地號六五八號土地,其餘相關資料均援用原編號一之勘估報告,因而製作下 表之編號三之勘估報告,致未據實記載有關地號六五八號土地之現況,足以生損 害於中信局對於擔保品現況之了解及風險之評估。中華徵信所並於八十三年三月 二十五日完成評審,送交中信局桃園分局以行使,因而導致原先擔保江衡公司貸 款之擔保品,轉變為擔保茂英公司貸款之擔保品。 ┌──────┬───────┬──────┬──────┬──────┐
│編 號 │勘估報告標的土│鑑 定 金 額 │勘估淨值(即│申貸公司 │
├──────┤地地號(台北市│(新台幣) │扣除勘估增值│申貸金額(新│
│勘估報告編號│博嘉段四小段)│ │稅之價值,單│台幣) │
│ │ │ │位為新台幣)│ │
├──────┼───────┼──────┼──────┼──────┤
│三 │631、644、645 │361,930,883 │179,390,191 │茂英公司 │
├──────┤648、651、659 │元 │元 │一億五千萬元│
│0000000-L-1 │660、663、665 │ │ │ │
│ │666、668、669 │ │ │ │
│ │658 │ │ │ │
└──────┴───────┴──────┴──────┴──────┘
肆、嗣因剩餘二十二筆土地之放款值扣除一億五千萬元後,尚有餘額,張萬利遂要求 就剩額部分另行貸款一千七百萬元,並取得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下稱太 平洋公司)廖裕輝之同意,以太平洋公司出任一千七百萬元之貸款名義人,為辦 理貸款及因應上開貸款額度之變更,張秀瑛與施連進復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委託中華徵信所製作另二份勘估報告以便江衡公司及太平洋公司分別貸款一億五 千萬元及一千七百萬元,並囑抬頭(委託人)要寫成中信局,中華徵信所業務部 門承辦人員即於江衡公司之委託書上註記「六九七、七○六地號一份,二十筆要 一份,週一下午要」,謝國鏞計算所餘二十二筆土地價值後,將其中十九筆製作 為一份勘估報告如下表編號四,另三筆製作一份鑑估報告如下表編號五,而對於 鑑估土地之現況,亦援用前開編號二之勘估報告,致下表編號四之勘估報告未據 實記載三合院占用之情形,下表編號五之報告未據實記載坡度超過三十度,而記 載斜緩之山坡地,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局對於擔保品之現況了解及風險評估,嗣經 中華徵信所於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審查會通過,轉交中信局桃園分局以行使。 ┌──────┬───────┬──────┬──────┬──────┐
│編 號 │勘估報告標的土│鑑 定 金 額 │勘估淨值(扣│申貸公司 │
├──────┤地地號(台北市│(新台幣) │除勘估增值稅│申貸金額(新│
│勘估報告編號│博嘉段四小段)│ │後之價值,單│台幣) │
│ │ │ │位為新台幣)│ │
├──────┼───────┼──────┼──────┼──────┤
│四 │692、703、704 │290,448,028 │172,826,352 │江衡公司 │
├──────┤705、706、707 │元 │元 │一億五千萬元│
│0000000-L-1 │708、709、710 │ │ │ │
│ │711、712、714 │ │ │ │
│ │715、717、719 │ │ │ │
│ │720、721、722 │ │ │ │
│ │723 │ │ │ │
├──────┼───────┼──────┼──────┼──────┤
│五 │695、696、697 │38,116,498元│19,616,480元│太平洋公司 │
├──────┤ │ │ │一千七百萬元│
│0000000-L-1 │ │ │ │ │
└──────┴───────┴──────┴──────┴──────┘
伍、張秀瑛為配合江衡公司、茂英公司之貸款案,與張萬利(本院通緝中)、施連進 (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江衡公司未於八 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茂英公司亦未於八十三年一月 五日下午為向中信局桃園分局辦理二億元貸款而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竟委由施連
進於八十三年二月初,製作內容不實之江衡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紀錄及茂英公司臨 時股東會議紀錄,送交張萬利及張秀瑛,張秀瑛並承張萬利之命,在江衡公司之 股東會議紀錄上蓋用其所保管之相關人員之印章,並送請茂英公司蓋用該公司及 該公司股東林茂英、林李靜子、林豐能、林淑紅、林淑貞之印章於茂英公司臨時 股東會議紀錄及還款計畫上,繼隨同其他貸款所必須之資料,於八十三年二月十 六日分別以江衡公司及茂英公司之名義,向中信局桃園分局申請工程周轉金貸款 一億元及二億元並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茂英公司、江衡公司及中信局。嗣因 江衡公司及茂英公司之貸款額度有所變更,復由施連進於八十三年四月間製作不 實之茂英公司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臨時股東會議記錄,記載為該公司之承包工程 增加,業務上之成長起見,須增資二千七百五十萬元資本額,變更後之資本額為 五千萬元,由各股東認股增資之決議,經茂英公司配合蓋用公司及各股東印鑑章 後,送交張萬利轉往中信局桃園分局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茂英公司及中信局。陸、江衡公司貸款案嗣經中信局桃園分局報請中信局總局審議,中信局總局於八十三 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簡便行文表指示中信局桃園分局就江衡公司貸款案關於所提供 擔保品與茂英公司提供之擔保品係屬同一地段,擔保品是否過於集中、擔保品目 前是否有占用之情形、土地若未來整體開發面積需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如何 解決等疑點提報說明,中信局桃園分局即要求地主提出說明,張萬利因而指示張 秀瑛承前概括犯意,製作以地主張勤、林寬碩、林豐能名義、日期為八十三年五 月二十五日之地主說明書(見偵查戊四卷第三十六頁),其上記載擔保之不動產 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係屬山坡地第二住宅區,其與鄰地所有權人應可協商價購或 共同具名合作開發,且前述不動產未經他人占用為地上物之不實事項,並將上開 地主說明書送交中信局桃園分局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局對於擔保品風險之 評估。
(己部分)
壹、張正宏於八十八年間為中信託局信託處襄理,亦為信託處帳戶主管,負責信託處 貸款業務之洽談、授信審查、貸放金額之建議、貸款之核撥等業務,為依據法令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張志平(通緝中,俟到庭後另行審理)係景文集團副總經理 兼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筌公司)董事長;蔡仕鵬係國際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建經公司)襄理;莊岳勳為國際建經公司工務部副理;鄒宇 平為國際建經公司助理工程師,復因國際建經公司受中信局委託處理對借款人之 建築改良工程造價與建築基地價值鑑估、代辦融資工程進度查核、監控工程款核 撥等事務,上開三人於任職期間,負責擔保品之鑑價或工程進度查核等相關業務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因國際建經公司受中信局委託而為中信局複委任之人員 ,均屬為他人處理事務。
貳、八十六年間萬台建設公司(負責人林慶哲,下稱萬台公司)先以約二億六、七千 萬元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標得台北縣○○市○○段地號二四八、二四九、二五○ 號等三塊地,續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以五千七百七十七萬元買得同段地號二五 一、二五二、二五三號等三筆土地,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將上開六筆土地連同 坐落於地號二四八、二四九、二五○、二五一、二五二等五筆土地上而前由日中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中公司)興建之部分工程(日中公司僅完成開挖地下
室一、二層,深度為地下七點二公尺,原預定之深度為十公尺,支撐工程始完畢 ,尚未及開挖建構水箱、沈箱、地樑等土方工程,即因財務問題而停工,尚不足 以避風雨,仍僅得認為添附於土地上之建築),由林慶榮出名,以四億六千三百 十五萬元賣予昱筌公司,辦理過戶完竣。嗣昱筌公司發現地號二五三號土地上有 地上物尚待處理,昱筌公司因而於八十七年將地號二五三號土地返還予萬台公司 ,萬台公司退還買賣價金四百二十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每坪五十萬元)予昱筌 公司。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張萬利以購置前開土地興建「新莊住商大樓」為由, 以昱筌公司為申貸人,張志平、張勤及張萬利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前揭地號土 地為擔保品,向中國信託銀行敦北分行(下稱中信敦北分行)洽談申貸案件,並 指示張勤負責辦理該申貸案件之後續相關事宜。然張萬利(現經本院通緝中)、 張勤、張志平,明知前揭地號土地上之工地,因開挖地基不當致損壞鄰房,竟意 圖詐取超額融資以利調度周轉資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隱匿前揭事實,並恐金融機構貸款必定參酌先前交易價格及貸 款金額不超過取得之價格之放款原則,由張萬利指示不知情之景文集團員工胡束 錦偽造另紙萬台公司與昱筌公司就上開五筆土地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上載買賣 價金為六億四千八百四十一萬七千元,復指示不知名之景文集團成年人員工,盜 刻林慶榮之印章一枚,進而偽造印文六枚、林慶榮之署押一枚於買賣契約上,偽 造第一份買賣總價款為六億四千八百四十一萬七千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持向 中信敦北分行行使以作為核貸之參考依據,足以生損害於萬台公司、林慶榮及中 國信託銀行對於交易資訊掌握之正確性,致使該分行陷於錯誤而呈報總行董事會 同意土地質押貸款三億六千萬元、營建融資貸款二億一千萬元(視工程進度撥款 )及中期營運週轉金二千萬元,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先行撥貸前開為期二 年之土地質押貸款三億六千萬元,復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核撥中期營運週轉 金二千萬元。惟因建築融資貸款須銷售達到六成以上始予核撥,且因該工地工程 一直未曾動工,故原准貸之營建融資始終未予核撥。嗣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昱筌公 司委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前開工地附近鄰損,張萬利復指示張勤委由不知情 之員工再行偽造另紙前開昱筌公司與林慶榮間之買賣契約一份及林慶榮收訖款項 單,蓋用前偽造林慶榮之印章於其上,偽造林慶榮之署押二枚,印文十一枚,並 交付台灣省建築師工會以行使作為權利來源之證明,經該工會製作鑑定報告書而 將偽造之買賣契約書及林慶榮收訖款項單影本附於鑑定書內以為附件,足以生損 害於林慶榮。
參、然昱筌公司於向中信敦北分行貸款償還期限未屆前,張萬利因前開營建融資未獲 核撥,為圖謀取較高額之貸款,並期就土地上前手施作之部分工程獲取建築融資 之不法利益,乃於八十八年二月初造訪張有惠,期以上開五筆土地(面積合計為 三千零三十四點三四平方公尺,約九百一十七點八九坪)為擔保品,轉向中信局 申請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六億四千萬元。張有惠乃指示主任秘書蘇溪銘(已死亡 )及局長林青賢及部門經理依規定辦理。嗣張志平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代表昱 筌公司前往中信局洽談貸款,由張正宏、陳善美接待洽談,張志平乃提出六億四 千萬元之貸款額度。張正宏於洽談時告知依規定須委請中信局轉投資之國際建經 公司辦理擔保品之估價及代為申請建築融資貸款,張正宏並製作信託處授信案件
洽談紀錄表,經逐級呈核至局長林青賢,林青賢再自行呈閱理事主席張有惠。張 有惠批示核可,准予開始辦理徵信(公訴人認係准予貸款,容或有所誤會),張 正宏復將昱筌公司將貸款之事轉知國際建經公司,蔡仕鵬因而造訪景文集團財務 經理連復彰,經雙方同意,由國際建經公司代昱筌公司向中信局辦理六億四千萬 元之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報酬為貸款金額之千分之五。嗣中信局信託處授信二 科接到國際建經公司代昱筌公司融資申請案,授信二科會文授信四科辦理擔保品 估價彙整,依四科分案作業,應分予周兆隆辦理,惟尚未正式分案前,周兆隆即 應授信二科承辦員、陳淑敏、信託處襄理張正宏之邀,會同蔡仕鵬於八十八年三 月十六日前往工地進行現場勘查,並拍照存證。張正宏、蔡仕鵬明知現場所見之 情景為久未進行任何工程,土地已開挖地下室,有鋼樑支撐,惟僅有部分工作平 台鋼板覆蓋,部分鋼樑暴露,開挖之地下室有大量積水,水質污淖混沌,無法目 測深度及底部,地面舖設之鐵板、鋼樑銹蝕明顯,且有雜草自部分鋼孔冒出,顯 已停工多日。張正宏復明知依中央信託局授信業務辦法、中央信託局授信業務分 層授權規定、中央信託局辦理建築融資辦法、中央信託局辦理國際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代建築業申請建築融資業務作業須知等規定,授信業務應循安全性、收 益性、流動性、公益性及成長性等原則辦理,及放款應審酌借款人、借款用途、 還款來源、借款人之擔保品(人保、物保)、該行業之展望等要項,竟違背其職 務,未即深入了解及查證停工之時間、緣由、已進行之工程之進度、已進行之工 程部分如何予以評估、建築成本若干、續行興建之安全性如何、是否須主管機關 核准始得復工等情,以為是否核貸之重要參考,竟意圖昱筌公司不法之利益,容 任沈默不予查明。蔡仕鵬(與張正宏無犯意聯絡)亦明知上開情景,竟為配合昱 筌公司之申貸案,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興建計劃書內對於不動產之價格,以土 地開發分析法鑑估高於附近每坪六十八萬元(中國信託銀行鑑定為五十萬元,中 國信託並曾向不動產銷售業者訪價為五十至六十萬元之間)予以鑑估,總計十二 億六千六百三十萬五千元,扣除增值稅後為四億九千七百五十九萬二千元,以配 合昱筌公司土地部分申請貸款四億三千萬元,並於土地開發利用現況項下記載「 目前已完成擋土措施」,工程期限卻記載八十八年五月至八十九年十月,所附建 築工程施工進度表(見偵查已一卷第一九二頁)上記載八十八年五月假設工程完 成,八十八年六月至七月中土方及支撐工程完工,八十八年七月中開始結構體工 程,對於已存在之建築部分,並未予詳查已進行之工程非昱筌公司所為,現存之 工程何時施作,何人施作,何以停工,復工是否須建管單位同意等重要事項亦均 未予查證記載,致使人誤認先前之工程進度為昱筌公司所為,復於建物融資撥款 計畫表內,規畫三十一期付款,合計二億一千萬元,(其中第一期假設工程完成 ,支付二百三十七萬八千元,第二期支撐及土方工程完成,支付二千九百二十二 萬一千元,第三期基礎及水箱頂板完成,支付七百六十七萬六千元),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並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 中信局相關人員對於貸款案之正確評估及中信局之利益,經國際建經公司循行政 程序送交中信局以行使。
肆、惟因承辦本案審查擔保品鑑價之授信四科人員周兆隆,以實地訪價結果評估,發 現國際建經公司所為每坪約六十八萬元之鑑價,顯然超出當地行情,旋將上情陳
報所屬之授信四科會商,經相關人員決議要求國際建經公司調降前開土地單價, 否則拒絕在授信擔保品鑑價意見書內簽證認同,周兆隆並將前開決議告知中信局 信託處授信二科承辦人陳淑敏,繼由張正宏協同授信二科人員與國際建經公司會 商,經該公司應允調低土地鑑價,同時收回前開興建計畫書修改,於同年三月底 ,將土地鑑價部分調降至每坪約五十五萬元,土地融資額度一併減至三億八千萬 元,建築融資額度部分,蔡仕鵬為使調整後之總價額仍維持六億四千萬元,乃將 原土地申貸經減少之五千萬元調整至建築融資,計貸二億六千萬元,各期建築融 資撥款金額亦隨之變動,再將修改後之建築融資興建計劃書送交中信局。周兆隆 因而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製作擔保品鑑價意見書送信託處。伍、徵信方面,依中信局之內部分工,由調查研究處辦理,信託處因而八十八年三月 二十三日函調查研究處,由專員王儷樺辦理,王儷樺乃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與中信局人員(王儷樺供稱係陳淑敏,惟陳淑敏稱沒有印象)及昱筌公司人員, 至現場查勘,王儷樺依查勘實況及昱筌公司、國際建經公司所提供之報告及資料 ,製作建築融資案財務分析,於報告上記載訪查日工地未進行任何工程,地下室 有積水現象,地面鋪設之鐵板有雜草自部分洞孔冒出,似有一段時間未施工,目 前已完成連續壁,開挖至地下二層,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完成,送交信託處 。陳淑敏承辦本貸款案,於周兆隆四月一日製作鑑價意見書尚未及送呈經理核可 前,即向周兆隆索取影本,憑以製作授信案件審查表,陳淑敏初於審查表內擬承 做條件授信金額或額度欄內記載六億四千萬元(其中土地融資三億八千萬元,建 築融資二億一千萬元,六億四千萬元應係五億九千萬元之誤載,見偵查己一卷第 一三七頁)並依王儷樺製作之財務分析報告,記載訪查日工地未進行任何工程, 地下室有積水現象,地面鋪設之鐵板有雜草自部分洞孔冒出,似有一段時間未施 工,目前已完成連續壁,開挖至地下二層,經送呈張正宏,張正宏為圖昱筌公司 不法利益,除將陳淑敏前開二億一千萬元之建築融資貸款更改為二億六千萬元外 ,並於陳淑敏記載似有一段期間未施工之後,增加「係因建造執照核定須於領照 後六個月開工,然而施工興建仍須俟景氣及資金狀況決定,該公司已準備正式動 工興建」,復增加其他之文字以美化昱筌公司之授信條件,誤導停工係因昱筌公 司為因應景氣及兼顧建築執照不致因逾期未開工而失效,所為暫時施工便宜之舉 ,使人誤認已開挖之工程係昱筌公司所為,並且係因建築執照有時限問題,為使 建築執照不致逾期失效而勉強開工應付之舉,並命陳淑敏依其增刪修改後之文字 再行打字列印,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不知情之陳淑敏於八十二年四月二日登 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局。陳淑敏對於張正宏不法作為認有 不妥,乃存留張正宏增刪原稿,以求自保。陳淑敏於重新繕打後,呈帳戶主管張 正宏核章,會信託處另一襄理,送副理批示後,陳淑敏聯繫信託處執行秘書,召 開信託處授信審議小組會議。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信託處授信審議小組第三八三次 會議審查通過後,四月三日信託處經理張鐵軍在審查表上簽字,再由陳淑敏發文 授信暨逾催審查中心審議(該中心召集人為主任秘書,由副理級人員組成委員會 開會審議)。逾催中心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三二八-一次會議決議擬照信託處 及其授信審議小組意見辦理。逾催中心審查後,案移授信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 (原則上一周開會一次,成員有副局長、總稽核、各單位經理),八十八年四月
七日授投會審查通過,局長林青賢於四月八日簽字呈報理事會,於四月九日經理 監事聯席會議審議,張正宏且以業務單位之主管,於中信局各層級之審查會議( 信託處審議小組、逾催中心、授信暨投資審查會、理事會)中報告貸款案之詳細 內容,並回答與會者就停工、工地積水等事項之詢問,終至理事會通過貸款案, 惟於核准條件中要求國際建經公司承諾負善良管理人責任,要求營造廠商出具切 結書,具結拋棄因承攬工程而得之法定抵押權,並於各次撥付工程款前出具上期 工程款收款證明或其他證明。核准之貸款案動用方式分土地及建築二部分,土地 融資於辦妥抵押權設定後,代償中國信託銀行三億八千萬元,建築融資,依工程 進度由國際建經公司出具查核報告及查證未積欠前期程款逐期核撥。使昱筌公司 獲得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之不法利益。
陸、昱筌公司將貸款由中國信託銀行轉至中央信託局,因原本欲貸款四億三千萬元土 地融資被減縮後,僅足清償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昱筌公司並未獲有金錢支付,張 萬利乃不法企由建築融資部分獲取金錢之給付,因而要求國際建經公司就前手開 挖之地下室部分向中信局申請建築融資貸款。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鄒宇平及莊岳 勳受蔡仕鵬之通知,三人共同前往上開工地查核工程進度,均明知該工地久未施 工,鋼樑嚴重銹蝕、部分鋼板縫隙及工地四週雜草叢生且開挖部分積水數公尺, 三人不曾見過水底之實際施工之情況,無從確知土方及支撐工程是否確實完成, 所見之施工絕非近日完成,且知悉該工地並因施工不當而造成鄰房受損,竟意圖 為昱筌建設公司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鄒宇平在同年四月十三日,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工程進度查核報告內,登載 不實之「假設工程完成、整地及連續壁工程完成、支撐及土方工程完成」,由鄒 宇平於製表人欄簽名,莊岳勳於工務部主管欄內簽名,呈由不知情之副總經理傅 正雄、經理高孔航簽核,再由蔡仕鵬彙整製作內容含上開不實之工程進度查核報 告之昱筌建設建築融資案第一次工程進度查核報告,蔡仕鵬復明知依中信局於八 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所製訂之「中央信託局辦理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建 築業申請建築融資業務作業須知」第五條之規定,建築改良物之完工進度由國際 建經公司證明並檢附主管機關查驗證明文件影本,以為撥款之依據。而蔡仕鵬先 前所彙整之興建計畫書內,亦記載建築融資部分,依工程進度由監造建築師或政 府建管單位查驗,由國際建經公司辦理工程進度查核簽認後核撥,竟未經建築師 或政府建管單位查驗,逕僅依周宇平及莊岳勳所製作之報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十 四日提出代向中信局申請核撥第一至三期工程融資款四千五百萬零五千元之依據 ,足以生損害於該查核報告之正確性暨中信局撥款業務之風險。張萬利為獲取貸 款,復指示不知名之景文集團員工製作不實之江衡營造公司之切結書,不實記載 江衡公司承攬前開昱筌公司投資興建之住商大樓工程,現工程進度達支撐及土方 工程完成,前期工程款項支領無誤,惟並無記載日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公司對於工程進度之研判及應否付款之 判斷。同年四月十七日中信局與張萬利、張志平、張勤簽訂本案中期借款契約, 張正宏明知依前開作業須知第五條規定,且曾至現場,確知現場所見之工程,絕 非如國際建經公司工程進度查核報告及撥款明細表上所載完工日期為八十八年四 月十日,且水底下之工程進度無從知悉,是否確已完成支撐及土方工程甚有疑問
,尤以王儷樺所製作之財務分析報告、陳淑敏所製作之授信意見審查書及中信局 理事會提案說明欄內記載目前已完成連續壁,甚深之積水未抽除,且自王儷樺勘 驗現場後無有任何之施工,不能確實證明已完成建築執照上所規畫之地下三層之 開挖土方工程,且四月十九日中央信託局信託處陳淑敏、曾昭琪、陳善美曾前往 現場了解擔保品之位置所在,當日昱筌公司配合指示工人在場從事清潔工作,蔡 仕鵬亦到場拍照,曾昭琪對於是否應撥付建築融資貸款或有疑異,乃向張正宏反 應,惟張正宏仍基於圖利昱筌公司之犯意,指示依照建經公司未附證明之不實之 查核報告撥付第一次建築融資貸款四千五百萬五千元,使昱筌公司取得前開不法 之建築融資款,足以生損害於中信局。
(辛部分)
壹、張勤、張志平均為景文高中及景文技術學院之董事並分別為景文集團總管理處總 經理、副總經理;張秀香、張秀瑛係張萬利之女,張秀瑛為張萬利之特別助理, 景文集團總管理處財務經理,張秀香為景文高中主任秘書;林宗嵩為張萬利之女 婿,為景文技術學院之校長;陳淑卿為張萬利之姪女,景文技術學院會計主任; 張炯燦係張萬利之姪兒,為景文技術學院前事務組長,均係為他人處理業務之人 。八十八年間因景文集團之營建主業適逢不動產市場不景氣而收入大減,且該集 團轉投資越南西貢文化貿易中心案,積壓過多資金,為應付龐大銀行及民間貸款 利息支出之情形下,張萬利竟罔顧身為學校負責人應有維護全校師生權益之義務 ,於八十八年間起,與張勤、張志平、張秀瑛、張秀香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及意圖供行使之用,並概括之犯意聯絡,假藉景文技術學院及景文高中興 建教學建築為由,並指示僅參與學校,未參與集團運作,不知景文集團財務吃緊 之林宗嵩、張炯燦及陳淑青等人,配合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景文技術學院及景文 高中經費充作景文集團之資金如下:
一、景文技術學院停車場及污水處理設備等改善工程: 八十八年十二月初,張萬利指示張炯燦規劃景文技術學院停車場及污水處理興建 工程,張炯燦因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以簽呈簽請同意依設計圖詢求廠商估價 ,經會簽會計室主任陳淑青、秘書室蕭昭宜,由林宗嵩於同年十二月四日批示。 張萬利並囑景文集團工二部經理王樹德準備投標資料。王樹德(未據起訴)因而 持事先取得各投標公司給予之投標單,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製作江衡公司出價 一億四千一百零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邲耀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景文集 團代書胡束錦,實際負責人為張萬利)出價一億五千七百五十六萬元,及振溢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王至恆)出價一億六千九百九十萬元之投標單,於八 十九年一月六日前往景文技術學院投標,由張炯燦自行製作內容不實之招標記錄 表,以江衡公司為最低標,並自行減價為一億四千萬元而得標,陳淑青、金重型 (未據起訴)均明知未參與監標及決標之過程,陳淑青竟於上開招標紀錄表之監 標欄簽名,金重型則於開標欄簽名等不實之登載,張炯燦進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二日以簽呈不實記載該項工程由江衡公司以一億四千萬元得標,依法應與該公司 簽訂工程合約,敬請核示,並檢附具江衡公司與景文技術學院間之停車場及污水 處理設備改善工程契約書(僅有簡短之六個條文,其中第五條規定合約訂定時, 江衡公司得申請預付款八千萬元,開工後每月三十日得申請估驗一次,次月十五
日付款,該期如未達雙方約定之進度時,則以施工數量計算規定,惟依據王樹德 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所簽景文集團簽呈上載原預付款金額為三千一百五十萬元 ),再會簽陳淑青、蕭昭宜,由林宗嵩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批示。依原先規劃 ,景文技術學院預付之額度為三千一百五十萬元。嗣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張萬利 再命王樹德製作內容不實之簽呈,虛偽記載停車場及污水處理設備工程,為配合 財務部請款作業,向學校要求提高預付款金額,提高至八千萬元,經會景文集團 財務部張秀瑛、陳月英及會計部人員後,呈由張勤批示。江衡公司進而先後開立 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三千一百五十百萬元(第一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二 千五百萬元(第二期)、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一千萬元(第三期),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五日一千一百萬元(第四期)、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二五十百萬元(第五 期)之統一發票,送交張炯燦製作景文技術學院支出憑證粘存單,經林宗嵩批示 ,會計室陳碧玲製作分錄轉帳傳票及登帳,會出納張珮玲,經陳淑卿、蕭昭宜, 由林宗嵩批示,出納室據以開立支票,支付江衡公司,合計款八千萬元(見偵查 辛二卷第一一三頁請款單、本院卷景文技術學院會計室傳票明細表),所交付之 支票,經張秀瑛存入景文集團調度帳戶,供景文集團使用。惟至開工日(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五日)均不進場施作,足以生損害於景文技術學院。二、第四教學大樓工程
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張萬利復指示張炯燦規畫景文技術學院第四教學大樓興建 工程,張炯燦因而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簽呈簽請准予依設計圖詢求廠商估價 ,經呈總務長金重型會簽會計室主任陳淑青、秘書室蕭昭宜,由林宗嵩於同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