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陳呈奇
被 告 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大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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