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丁○○
丙○○
戊○○
鍾寶貴
鍾標池
鍾彩雲
鍾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