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丙○○
丁 ○
甲○○
被 告 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甲○○若同意原告之撤回起訴,則毋庸到庭;被告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如已收受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則毋庸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 法 官 陳卿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