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672號
TCDV,93,訴,672,200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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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丙○○
         丁 ○
         甲○○
  被   告  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甲○○若同意原告之撤回起訴,則毋庸到庭;被告畢卡索一期管理委員會如已收受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則毋庸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  法 官 陳卿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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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