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邱淑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四萬六千九百零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
尚應補繳十四萬五千九百零四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
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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