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代 理 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曜明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 裁全一字第一二○六九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肆拾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 假扣押裁定確定,假扣押執行程序亦因執行標的物拍定而告終結,聲請人並以存 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收受送達 後迄未行使權利,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四四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提 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三、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九二九號假扣押執行卷、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 二○六九號聲請假扣押卷查明:前開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九二九號假扣押執行程 序,因執行標的物相同併入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五七二號假扣押執行程序, 復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三七二八號本案執行程序拍定標的物而終結。相對人收 受聲請人前述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迄未對聲請人起訴、聲請調解或核發支 付命令,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依假扣押裁定所提 供之擔保金肆拾萬元,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