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324號
TCDV,93,聲,1324,200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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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榮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柒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所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 字第八九一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擔保物,並 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書立 之同意書證明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擔保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發還上開擔保物 等語,並提出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書、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九一0 號假扣押裁定、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 五號為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返還擔保金,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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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