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217號
TCDV,93,聲,1217,2004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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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鄉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民事裁定,提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二張、面額各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為現金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民事准予變換提 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二張,共計二百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四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以該二張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經屆滿,為免利息損失,聲請准予 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核與首揭說明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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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