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69號
SLDV,106,司拍,469,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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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 理 人 李佩瑜 
相 對 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05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3 年7 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3 年 7 月17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 年7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3,380 萬元,其借 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約定按期 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相對人於106 年7 月18日到期,仍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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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