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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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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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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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世榮 │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陸萬陸仟伍佰貳拾│CG一0九二一八│ │
│ │ │行 │ │貳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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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武揚 │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陸仟叁佰柒拾│SAC0一九一0│ │
│ │ │行 │ │貳元 │二九 │ │
├─┼─────────┼─────────┼───────────┼────────┼────────┼──┤
│3│詹劉滿玉 │台灣土地銀行豐農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萬伍仟肆佰元 │ER00七一一五│ │
│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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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淵文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貳萬貳仟肆佰伍拾│SA九三五三五二│ │
│ │ │行 │ │貳元 │九 │ │
├─┼─────────┼─────────┼───────────┼────────┼────────┼──┤
│5│楊雅國際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貳萬伍仟伍佰元 │CJ0二0九一二│ │
│ │司 劉慧蘭 │原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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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和高有限公司 林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壹萬玖仟伍佰零玖│RQ0八一一五六│ │
│ │瑛 │原分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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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陽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叁萬陸仟零叁拾元│UB六五四0一0│ │
│ │張國雄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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