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36號
SLDV,106,司拍,43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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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彥超 
相 對 人 王雪香 
      王雪敏 
      王雪卿 
      王俊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王錦興於民國94年9月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相對人王俊皓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94年9月8日起至144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月8日登記在案。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105年10月5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王雪香王雪敏王雪卿王俊皓所有。三、嗣相對人王俊皓於94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於94年11月25日借款3,0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 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 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王俊皓自106年5月26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尚欠2,141,408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帳務明細資料影 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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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