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建強
邱建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光棋因九十三年訴字第四0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七十五元
(其中上訴人邱建強部分為一百三十二萬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上訴人邱建安部分為一
百二十萬元),上訴人邱建強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上訴人邱建安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