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光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強、邱建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