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2年度,1624號
TCDV,92,婚,1624,200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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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光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強邱建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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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