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吟屏
相 對 人 游舜德
林右青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林吟屏與相對人即被告游舜德、林右
青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舜德、林右青應共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林吟屏向本院對相對人即 被告游舜德、林右青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本院10 6 年度親字第15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 6 年度家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即原告 林吟屏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現上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林吟屏於第一審因訴 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 元,應即由相對人 即被告游舜德、林右青共同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