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6年度,102號
SLDV,106,司家他,10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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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02
聲 請 人 黎玉然 
相 對 人 沈松篇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黎玉然與相對人即被告沈松篇間離婚
等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黎玉然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 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黎玉然向本院對相對人即 被告沈松篇提起離婚等訴訟(106 年度婚字第184 號),並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救字第64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黎玉然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惟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聲請 ,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查本件經調 卷審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 元,扣除 聲請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 三分之二後,聲請人仍應即向本院繳納1,333 元(計算式: 4,000 元×1/3 =1,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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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