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葉畇青
上列聲請人聲報金帝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金帝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 95年4月28日建商字第095710552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並選 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 件法第178條規定,爰依法聲報清算人就任等語。二、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 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 222條、第3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 人(經濟部92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09202263550號意旨參照) 。
三、經查,金帝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即為聲請人葉畇青, 有金帝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查監察人 於公司清算中因尚負責審查清算人造具之會計表冊,應認監 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冀以維持監察機關之獨立與超然。從 而,聲請人聲報其為清算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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