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三八九號),復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係生產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產力公司)經理,自民國(下同)九 十一年十月間起,經生產力公司派駐址設臺中市西區○○○○街二七號之黃金映 象社區,擔任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從事業務之人,負責代收住戶應繳 交之社區管理費、維修費、活動費及零用金等相關款項,並將該等款項存入黃金 映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之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南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以金融匯款或現金支付之方式 ,將社區內各項維修、活動等相關應付款項,給付維修及辦活動之廠商等業務。 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上開任職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 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止,對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據為己 有,將之侵占入己多次,總計達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五千七百八十三元,作為 償還其個人所積欠銀行債務之用,而未依約將款項支付維修及辦活動等廠商或存 入黃金映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上開帳戶內。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甲○○ 未辦理離職手續而無故去職,經生產力公司向黃金映象社區管理委員會、維修及 辦活動等廠商查詢,並屢次聯絡甲○○,其均避不見面後,始悉上情。二、案經生產力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業務侵占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生產力公司之被告人事資料卡、被告簽發予告訴人用以擔保償還侵占所得之本票 、自白書、被告自書之還款計劃書、告訴代理人提出之侵占明細表、黃金映象社 區管理委員會收費單、附表編號三之陳正雄繳交管理費之支票正反面及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為多次業 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自行訂立還款計劃,惟 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又其侵占之期間、次數、金額為十九萬五千七百八十 三元,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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