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二六巷二十弄一樓
負責人蔡光隆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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