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一二七五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刑事庭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二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 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於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木柵動物園內,拾獲其友人甲○○ 遺失在該處之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VISA卡,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00號,下稱信用卡)一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據 為己有,旋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持上開拾獲 之信用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購買價值新臺幣一萬六千五百元之項鍊 金飾,並將上開信用卡交予如附表所示珮萱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下稱珮萱公司) 不知情之店員刷卡結帳,且偽造「甲○○」之署押一枚於二聯式消費簽帳單之商 店存根聯上,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持交收銀臺之店員,使該店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乙○○確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而交付飾品予乙○○,均 足生損害於甲○○、臺中商業銀行及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負責人之權益。嗣於乙 ○○刷卡後,因臺中商業銀行向甲○○確認該筆交易,甲○○方知所有之信用卡 遭盜刷,經調閱珮萱公司之錄影帶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商業銀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偵 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簽帳單一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 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 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 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被告持上開拾獲之信用卡, 前往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將上開偽造信用卡交予該特約商店不知 情之店員刷卡結帳,並偽造「甲○○」之署押於二聯式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 ,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持交收銀臺之店員,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 確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而交付飾品,均足生損害於甲○○、臺 中商業銀行及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即珮萱公司負責人之權益。是核被告乙○○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偽造「甲○ ○」之署押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揭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 欺取財罪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未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利用拾獲他人信用卡 之便,利用他人名義使用信用卡以獲取不法財物,其行為自非可取,惟事後告訴 人甲○○於偵查中已表明不再追究、暨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詐得之財物價值 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 聯上偽造「甲○○」之署押一枚,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附表
┌──┬────────┬──────┬─────────┬──────┐
│編號│特約商店名稱及地│偽造之署押 │詐欺之物品及金額 │日 期│
│ │點 │ │(單位: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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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路○段│在消費簽帳單│項鍊金飾;價值共一│九十一年十月│
│ │八四號之一(珮萱│商店存根聯上│萬六千五百元。 │三十日 │
│ │珠寶銀樓有限公司│偽造「甲○○│ │ │
│ │) │」署押(簽名│ │ │
│ │ │)一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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