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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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款人 │面 額│票 號 │發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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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丞營造有限公司│萬通銀行│壹拾萬元│AE0000000 │92.01.16│
│蘇維彥 │中壢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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