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44號
TYDV,93,除,744,200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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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八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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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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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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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徐有庠  │遠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貳佰玖拾壹萬貳仟│BD0三九七五二│
 │         │         │           │元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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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