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八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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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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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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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徐有庠 │遠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貳佰玖拾壹萬貳仟│BD0三九七五二│
│ │ │ │元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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