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九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KK七一一三二二│ │
│ │司 │ │ │ │六 │ │
├─┼─────────┼─────────┼───────────┼────────┼────────┼──┤
│2│桃新醫院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貳萬貳仟柒佰捌拾│BA一0六二六九│ │
│ │ │ │ │伍元 │0 │ │
├─┼─────────┼─────────┼───────────┼────────┼────────┼──┤
│3│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仟壹佰玖拾柒元│CP一0一六四一│ │
│ │限公司 │ │ │ │九 │ │
├─┼─────────┼─────────┼───────────┼────────┼────────┼──┤
│4│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叁萬貳仟貳佰叁拾│AK二一三八0六│ │
│ │司 │ │ │伍元 │五 │ │
├─┼─────────┼─────────┼───────────┼────────┼────────┼──┤
│5│宏坤科技發展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伍萬柒仟玖佰陸拾│A0000000│ │
│ │司 │園分行 │ │元 │ │ │
├─┼─────────┼─────────┼───────────┼────────┼────────┼──┤
│6│捷通資訊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AT八七二二五一│ │
│ │ │行 │ │元 │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