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29號
TYDV,93,除,629,200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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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九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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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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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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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KK七一一三二二│  │
│ │司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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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新醫院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貳萬貳仟柒佰捌拾│BA一0六二六九│  │
│ │         │         │           │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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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仟壹佰玖拾柒元│CP一0一六四一│  │
│ │限公司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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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叁萬貳仟貳佰叁拾│AK二一三八0六│  │




│ │司        │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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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宏坤科技發展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伍萬柒仟玖佰陸拾│A0000000│  │
│ │司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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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捷通資訊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AT八七二二五一│  │
│ │         │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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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