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58號
TYDV,93,訴,558,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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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傅智華
  被   告 辛○○○
        乙○○
        己○○
        丙○○
        甲○○
  兼右五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玖拾參萬零壹佰捌拾肆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之被繼承人蕭春龍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為訴外人蕭伍女向原告 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八十萬元、八十萬元之連帶保證人,利息各為週年 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九點五,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並約定如所為給付,不足清償全數債務,由原告指定抵充順序。惟自九十 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各欠本金三百四十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元、三 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元,及均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經鈞院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二五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三 元,其中受償本金二百四十七萬七千四百元不足清償全數前述二筆債務,經原告 指定抵充順序後,尚各欠本金九十三萬零一百八十四元、三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 元,及均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各依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爰依 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分配表一紙、繼承系統表一紙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游振 興、蕭伍女蔡溪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之被繼人蕭春龍死亡,被告不知其是否確為本件借款之保證人,而被 繼承人蕭春龍,不識字眼睛又不好,否認借據上被繼承人蕭春龍簽名及印文之真 正。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經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被繼人蕭春龍死亡,被告不知其 是否確為本件借款之保證人,而被繼承人蕭春龍不識字,眼睛又不好,否認借據 上被繼承人蕭春龍簽名及印文之真正云云,惟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二紙及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二五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一紙為憑,並經 證人即本件借款之承辦人游振興證稱:「蕭春龍親自到場,簽名是蕭春龍簽的, 印章是誰帶到現場的,我沒印象,一般都是由契約相對人帶到現場,於契約簽好 後由承辦人員當面用印。」屬實,核與證人即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蔡溪泉證稱 :「我當場簽的,印章是我交給銀行蓋的,借款條件都已經寫好。我沒有看到他 (即蕭春龍)當場簽名,印章是蕭春龍自己帶去交給銀行的,事先我有跟他講要 去銀行辦理貸款,他沒有說什麼,但我們叫他帶印章一起到銀行去辦貸款。我們 載蕭春龍一起回家。蕭春龍只去一次。他已經簽約完畢,我們才會載他回家,以 後就沒有去。蕭春龍眼睛不好,所以簽約時一直在場。」,及證人即本件借款人 蕭伍女證稱證:「我有事先跟我父親(即蕭春龍)講,我要借款請他當連帶保證 人,但他沒有說要不要,只是跟我去銀行。系爭借款的條件已經寫好了,我才簽 名的。我在系爭契約上簽名跟與蕭春龍去銀行辦事情是同一天,因為我帶我父親 只去過一次。我跟蕭春龍是一起去銀行,一起離開,其間未帶蕭春龍到其他地方 辦事情,只是去銀行辦這件事。」述情節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自為真實可採 。
二、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百二十八萬七千九 百十四元,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九十三萬零一百八十四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三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元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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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