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耀利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新店水尾郵局第七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假扣押事件,因該執行案件業已終結, 現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新店水尾 郵局第七四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不明, 其之法定代理人亦未居於設籍地,致無法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 第一二八五號民事裁定、新店水尾郵局第七四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相對人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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