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22號
SLDV,106,司促,1312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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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文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丞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丞隆
一、債務人孫丞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
  人孫丞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丞隆向債權
  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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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