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徐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 、三萬元,由具保人丙○○、乙○○分別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 據、拘票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 入具保人丙○○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珈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