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57號
SLDV,106,司促,13057,2017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嘉宗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南投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