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忠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忠達於093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0,257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手續費2,805 元整、消費款16,337元整、
預借現金44,366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6,749元
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07,452 元整自106 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
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
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
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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