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304號
TYDM,93,易,304,200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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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丙○○妹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
一三號、第八二三號)及移
四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丙○○妹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及一萬元,而由具保人甲○○丙○○妹分別 繳納該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 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 ,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丙○○妹所分別繳納之保證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春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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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