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27號
SLDV,106,司促,1302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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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宏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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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